五户联保不偿还贷款影响子女吗,五户联保贷款人不还款
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向我哭诉。10年前,5家联合保险公司帮朋友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么多年了,朋友都没还钱,银行让自己还。我该怎么办?
五户联保是中国信合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十多年前推出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模式。它的特点是没有抵押,但五个商户(或农户)要共同互相担保。这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金融部门的一项新的信贷政策。因其流程简单,审批快捷,颇受普通百姓欢迎。这对扶植小企业(农户)发展,促进消费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由于当时的监管原因,以及当时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贷款没有严格审查,也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问题。
那么,五户联保,对应的担保责任,就是五户之间的连带。只要有一户有不良信用或相关问题,其他四户都是连带责任。这时候就出现了出借人恶意违约的情况。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4年2月,王某刚、韩某生、陈、董、戴某玲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向中国银行海伦支行申请贷款。2014年3月7日,中国银行海伦支行与9名被告签订借款《益农贷种植贷贷款合同》元,约定借款金额如下:韩某生20万元、陈20万元、董20万元、王某刚20万元、戴某玲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以上五组借款人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与九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于2014年3月17日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被告人韩某生、陈、董、王某刚、戴某玲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只有王一人只偿还了10万元本金,其余四人均未偿还。找出答案,主债务届满后两年内,中行海伦支行未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2018年7月26日,中国银行海伦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夫妇偿还借款20万元,并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按月息6.5支付利息,2015年3月17日至履行之日按月息6.5上浮50%支付利息。其余七人将共同清偿陈的借款及利息。
法庭开庭后,吴某和他的妻子没有答辩。其他保证人回答说:中行海伦支行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予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中行海伦支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海伦支行与九被告签订《益农贷种植贷贷款合同》的事实清楚,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贷款期限、相互连带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明确。该合同依法生效,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中国银行海伦支行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20万元人民币划入陈的帐户,并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吴某夫妇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及支付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债务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中行海伦支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故其余七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陈夫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海伦支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按月息6.5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上浮50%。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其余5个联保户的7人被免除担保责任。发生了什么事?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保证期,即保证期。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是保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起始时间根据担保合同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取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诉权。
那么保证期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延长。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向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订立借款合同或贷款合同时,虽然写了担保事项,但没有明确说明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日往后推两年。债权人在这两年内都没有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这也是上面案件中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但也应该注意,除非被告人提出超出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能依据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判决。而且一旦一审判决下来以后,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二审时,被告人又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好了,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在历史遗留的五户联保的问题中,假如贷款合同没有明确标明保证期间,已经超过最后还款期两年,而在这期间,银行又没有主动进行催收的话,是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那么在以后发生的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的,一定要约定好担保人的责任和担保期间,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