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全文(贷款通则全文2019)
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法人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以商业银行为受托人,以其自有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贷款人发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第六条本办法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商业银行为贷款人发放的贷款风险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解释(一))等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方对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持利息的请求。但是,借款人自出借款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还款的,或者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明确确表示放弃利息请求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持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44%,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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