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地下车位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处理

一、地下车位的分类


1、非人防地下车位:业界对其权属一直有争议,税法上暂不考虑其法律权属,按收益人判定如何征税。


2、人防地下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谁投资谁收益”。


二、地下车位的不同处理办法


(一)非人防地下车位


1、地下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房开企业对该地下车位进行出售,按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地下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房开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长期出租,租期为70年,即转让永久使用权。虽然合同只有20年的时效,但一般开发商约定20年后购买房(或长期租赁方)拥有使用权,这虽然在法律界的争议比较大,但税法上按照转让永久使用权,即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开发产品缴纳增值税。


3、地下车位用于出租:地下车位在出售(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前用于出租的,则应按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人防地下车位


1、人防地下车位用于出租: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人防地下车位用于转让:房开企业单独作价转让其永久使用权,按销售开发产品缴纳增值税。


3、人防地下车位移交给业主:无偿移交给业主使用,作为公共配套处理,不视同销售,成本记入公共配费用,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三)政策链接(36号文)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单独作价的地下车位是否作可售面积扣除土地价款?


1、18号公告第五条第三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2、所谓单独作价,应该理解为单独签订销售或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并收款价款或永久使用费。


3、上述第1条可以理解为: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4、地下车位的销售或转让永久使用权,则应按“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使价款”公式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其他文章

  • 23家银行信用卡还款到账时间
  • 做到这几点,信用卡提额是迟早的事
  • 你正在使用哪家银行的信用卡?
  • 刘先生用支付宝花呗提现,结果人财两空
  • 网上办理信用卡,这两个便宜不能沾!
  • 申卡、提额、超限等全套实战更新!
  • 测一测你是否适合使用信用卡
  •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后果堪忧
  • 信用卡的养卡技巧,轻松解决资金问题!
  • 2017信用卡大变身,这6点你必须知晓
  • 安徽水利股吧雪球(600502安徽水利股吧)
  • 天科股份最新消息股吧(湘电股份股吧最新消息)
  • 农业银行电子支付卡(农业银行电子支付卡怎么申请)
  • 202007基金净值查询(基金南方隆元202007基金净值查询)
  • 泰达荷银周期(泰达荷银首选基金净值)
  • 长信金利这只基金怎么样?
  • 虚拟股票游戏(虚拟人概念股票)
  • 岷江水电600131股吧(600131国网信通股吧)
  • 600601股票股吧(st方科(600601)股吧)
  • 新华信企业档案在线新华信用平台入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