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但也可以延伸到)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但是,这个原则也存在三个限制。第一,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第二,保险公司不会赔偿被保险人理智的经济决策所导致的损失。第三,保险公司只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举的风险进行补偿,其他风险不在赔偿范围内。

※ 最大诚信原则

① 告知义务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人应如实告知

√ 被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利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故意→不赔不退)

√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应退还保费。(重大过失→不赔但退)

√ 解除限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 保证

保证,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承担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即可解除合同的权利或不负赔偿责任。

③ 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①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必须是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利益

②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即必须是可以利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

③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是确定、客观存在的,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

① 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损失补偿原则

① 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才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有险无损或有损但非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都无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② 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与或少于损失的赔偿。

③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 保险合同

①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②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

③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成立。

④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

a、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b、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① 投保对象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② 生效限制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③ 保险单的 *** 与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 *** 或质押。

※ 保险合同的订立

① 作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担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② 代签字行为的效力

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其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

■ 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规则

①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②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③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为准

④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①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② 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投保人字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④ 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保险人的义务

①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②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 索赔

①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保险合同的解除

■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①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

①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④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⑥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⑦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 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入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通知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

①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② 我国保险法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重复保险责任分担方式,如合同约定采用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则应按投保或签单的先后顺序依次赔偿,赔偿总额仍以保险人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为限,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责任,依此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的损失为止。

③ 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下,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

④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 物上代位制度


■ 代位求偿制度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耗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资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① 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②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 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额

♦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经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③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得因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单失效而丧失,此即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③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误告年龄条款

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足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② 投保人申报的额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余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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