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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制度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卧龙电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成、陈永苗、王建乔认购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
关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改善财
务状况,为公司主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溢。
2.公司与控股股东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成,控股股东的
监事陈永苗,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董事、常务副总裁王建乔签订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成、陈永苗、王建乔参与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
有力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建
成、陈永苗、王建乔的认购行为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
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3.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制定《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
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杨启明 姚先国 汪祥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