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函〔2008〕154号
®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提示:根据《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贴近和方便纳税人,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一流”工程,我局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具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这不仅有利于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管理,而且能促进我国公民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法知识的普及,较好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的局面,也有助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为保障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工作的质量,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年来在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中经验,分析不足,并尽快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扩大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覆盖面。
附:《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和送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完税证明开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与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开具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关规定执行,不实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面开具和送达完税证明的对象限于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第四条 完税证明一般在每一纳税年度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