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心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线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1、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2、进入企业端,点击下方“对外经营者备案”;
3、点击左侧“备案登记”,选择备案机关(企业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及备案登记方式;
4、填写信息保存后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同时上传所需电子版材料保存附件并上报。
线上办理需上传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上传)(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传至第三项“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中)(1份)
线下办理需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正反面,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正反面在一张纸上)(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书。(若委托办理,需办理人员携带法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哪里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商务局(厅)办,商务局(厅)去商务局(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这是第一个环节,以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备案登记表的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市级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处对符合条件者,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时所填电子邮箱来接收办理结果通知。也可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查询,已获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携带区市外经贸局开据的受理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市级外经贸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一次办理的具体办法:
一、登录商务部主页网上政务-政务大厅-外贸司-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系统-备案登记-在网上申报材料。
二、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每页加盖公章)。
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如是变更,则下载空白登记表在电脑上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流通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7、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源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
8、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变更报告。
备齐以上资料之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目前只有部分城市的商务局有备案的权利,其他城市的企业经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后,还需要向省(区)商务厅提交材料。一般商务厅会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打印出正本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这个过程一般是不需要花钱的。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哪里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请就近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举例:
上海市
办理地点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深圳市商务局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7262,咨询电话:0755-83590737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45
山东省商务厅
办理地点: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
咨询电话:0531-89013380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者为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者的经营范围中有可以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的表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由A4纸打印和复印。
2、申请表用钢笔(水笔)签字。
3、申请资料内容完整、清晰,无涂改。
4、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
2、财产公证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方式
(1)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请选择“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企业(不含保税区片区)请选择“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其他地区企业请选择“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3)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时请申请单位牢记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建议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
(4)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备案登记申请表”(登记表有正反两页),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为负责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正副本均可)、签字盖章的《登记表》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页须合并为一个文件)。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还需上传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扫描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申请信息。如企业无法上传扫描件可携带书面材料递交窗口办理。
(6)申请状态显示为“上报”则说明企业网上申请成功,请准备申请资料送受理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接收部门名称: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综合受理大厅17、18、19、20号窗口
2、自贸区保税区片区企业接收地址:保税区基隆路9号受理大厅
3、浦东新区(不含保税区)企业接收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23110461、(021)23110462、(021)23110463、(021)68542222(市民中心)、(021)58697809(保税区)
咨询途径
http://sww.sh.gov.cn/wszx/index.ht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23111111(总机)转委机关纪委
投诉渠道
http://sww.sh.gov.cn/tsxx/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