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土地管理法2017全文,最新土地管理法2023全文解读

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违法挖沙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再细分为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林地、养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养殖水面,养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间的用途不得非法改变,所以,土地管理法规有退耕还林的规定,更加有基本农田不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因此可以肯定: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已经属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比照《土地管理法》第36条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仅限于“非农业建设”,而是包括“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三、关于“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司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效力高于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此条解释的目的是对数量进行量化,从而确定追诉标准,虽然该解释列举了一些违法行为,但并非该条解释的目的所在,从《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并不仅限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基本农田的立法目的是保证粮食生产能力,事关国家安危。(可参见《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立法解释释义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等。【见附件】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职责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至于是否需要追究犯罪疑嫌人刑事责任,由公诉机关决定,罪与非罪,由审判机关定夺,审判机关不能定夺的,层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应当忽略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本函的内容为秘密信息,未经允许,或者未经本人公开,不得复制或披露给第三方。仅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授权,向本人选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

2017年土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下列土地分类正确是( )。(2017年真题)

【答案】:C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70年土地使用权是哪年出台的法律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做了权威的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型,做了年限的规定,城市房屋是70年,到期可续。其他的有五十年,四十年,三十年不等。

现在的热点问题不是多少年,因为可以续,而且法律说是自动续期。现在的热点问题是续期是否要收费,国家目前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因为物权法是2006年出台的,即使最快也要到2036年才会出现续期的问题,所以,还有一定的延缓期。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影响到了二手房的交易,年限越高的,剩余年限也就越低,如果到期哪怕是让你交10%的费用一般人也是承受不起的

土地管理法是86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98年的,不过都没有关系,使用权限的计算时间是从你拿到房产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这里面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物权法定是根本,而且在没有明确规定物权的时候我国也不成承认土地私有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

2036是个大体的说法,其实住宅都是70年的,你想想新中国从成立到现在才多少年,房产改革到现在又多少年,我就是说问题的矛盾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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