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新计划生育政策(陕西省2020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陕西省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一、生育津贴2022新政策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1、2021年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从职工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帮你缴纳社保,即便你已经生了孩子,也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不过你可以申请费用由单位支付。2、2021年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3、夫妻双方生育保险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二、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般来说,生育津贴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可以申请领取,当然不同省份规定也有不一样的,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1、生育津贴领取所需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本人银卡复印件(备注本人手机号、姓名和开户行地址);(4)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5)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是在所属机构开具盖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复印件;(6)产前检查单据、B超单据和发票等;(7)出院结算单据;(8)医院病案室复印的完整病例(包含入院、分娩、出院、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等的完整病例)2、生育津贴领取的流程(1)生育后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3)个人拿上述填好的表格,到丈夫单位盖章并由双方签字,返还女方单位。(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三、生育津贴的计算不同地方,生育报销是不一样的,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了解生育津贴能报销多少,举个例子:生育津贴是与月缴工资和产假天数挂钩的,一般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是128天。生育补贴=上年度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假如顺产生了一个宝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是4500元:那么可以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大致是:4500元/30天*128天=19200元。这笔生育津贴,对于工资不高的孕妈妈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金额补贴。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提醒大家,生育津贴必须产假后1年之内申请,提交申请资料之后,还要提交个人资料、宝宝资料、生产证明,资料齐全才不会影响申请。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陕西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是什么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br>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br><br>一、基本条件:<br><br>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br><br>(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br><br>(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br><br>(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br><br>(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br><br>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br><br>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br><br>(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br><br>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br><br>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br><br>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br><br>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br><br>(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br><br>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br><br>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br><br>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br><br>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br><br>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br><br>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br><br> 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br><br>(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br><br> 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br><br> 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br><br> 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br><br> 1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br><br> 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br><br><br>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br><br><br>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br><br> 1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br><br>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br><br>(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br><br> 2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br><br>三、其他:<br><br> 2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br><br> 2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br><br>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计划生育政策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
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2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产假2022最新政策
陕西省的产假是158天。
国家规定: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但是陕西拟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也就是说,在陕西生三孩,产假长达98+ 60+ 10+ 182= 350天。不仅如此,陕西拟规定,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