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鄂尔多斯公积金管理中心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拟定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记载及个人明细帐建立等工作;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审批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工作;承担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工作。
鄂尔多斯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nmzfgjj.com/cxmk/query/gjj_login.aspx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准格尔北路与宝日陶亥街交汇北110米
电话:(0477)8321349
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4.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提取
(1)本地购房: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②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税务机关出据的统一销售不动产税票(一年之内开据的)。
(2)异地购房: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及双方结婚证(单身异地不可办理);②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税务机关出据的统一销售不动产税票(一年之内开出的);④配偶一方在购房地派出所出据的居住证明。
(3)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②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上标注的建成年份是两年以内的;建成年份超期的需另附一年内开据的统一销售不动产税票)。
2.购买二手房提取
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②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屋产权证;③税务机关出据的统一发票(一年之内开据的)。
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②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单(指公积金大委托贷款)。③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申请书(指公积金小委托贷款)。
租房提取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为十五日)。
非房屋类:
1.离退休提取,可全额提取:
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②离退休批复文件或退休证。
2.死亡提取,可全额提取:
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②死亡证明;③单位开据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可全额提取:
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①本人身份证;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提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证明。
6.调离本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
8.大病提取的,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医院档案部门公章),医保部门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职工或其家庭成员未参加医保,需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