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贷款
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统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贷款。“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芜湖公积金贷款额度
1、完善贴息贷款相关政策:(1)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允许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但每年贴息金额要按照同期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利率与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差额计算;(2)允许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外地(含芜湖市辖县)调入芜湖市区工作,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在芜湖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允许按照芜湖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3、一个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4、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维持原有的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70%的规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60%调整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50%调整为40%。
5、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6、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芜湖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2015年7月28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2015年1月21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1号)“一、贷款政策方面第2条”调整为:“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房金委〔2015〕5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wh.cn/Content.aspx?pNewID=1175
芜湖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安徽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建金〔2015〕114号),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下调至1.85%。
二、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
三、从2015年5月11日起,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四、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处理并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