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完善济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济宁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宁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机构于1995年7月开始建立,机构原名称为济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挂靠在市财政局。2003年初,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及省市有关要求,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2003年4月,济宁市将机构调整方案上报省政府,获得省政府的批准,成为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唯一机构。2003年6月市编办下发文件,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正处级全额事业单位,7月市中心领导班子到位,12月9日正式揭牌运营。
济宁公积金贷款查询
网上查询
济宁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gjj.cn/personBalance2.jhtml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济宁市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内容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每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夏令工作时间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查询项目
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网点查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城区服务大厅
地址:济宁市洸河路123号兴唐大厦
电话:0537-2601576
济宁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因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之一且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流程
一、准备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支取人,持《申请表》和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三、发放提取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划转到财政集中支付账户或单位经费户,职工个人凭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中心直接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龙卡上。既无单位又无龙卡的,提供能与提取人信息吻合的银行折,中心将资金划转到银行折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