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公积金贷款
随着工作环境的提高和薪资待遇的变化,很多公司都开始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潜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查询具体政策。
潜江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正科(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我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公经济组织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提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委托经管委会审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计划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批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设区城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设区城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
(十五)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潜江公积金贷款查询
网上查询
潜江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219.138.158.48:12329/wsfw/login.aspx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网点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0728-6272288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联名卡查询
查询范围:
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查询。
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还款明细查询。
查询银行:
本市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潜江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查询网点:
潜江公积金服务中心
电话:0728-6238651
邮编:433100
邮箱:qjzfgjj@163.com
短信查询
服务内容: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收费标准:
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
潜江公积金贷款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1年内所购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职工1年以上,5年以内所购住房,在中心未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的80%。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保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一年以内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一年以内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大修工程预算、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支付物业管理费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只有一套自住住房;
2、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申请人每年申请一次。职工及配偶每年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总额。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支付房租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
3、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方式及额度
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住住房证明;
2、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支付房屋装修费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对在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装修;
2、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额度提取。夫妻双方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缴存职工在缴存期内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缴存职工自有产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自行装修的,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主要建材发票(原件)。
3、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提取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核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为了确保住房装饰装修的真实性,需严格执行先申报、再审核、后使用的程序。未经审核,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1次。
(二)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三)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离、退休
所需材料:
1、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取消封存规定,即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所需材料:
1、提供职工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调出本市
所需材料:
1、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转移函、准确账号;
2、调令复印件;
3、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出境定居
所需材料:
1、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2、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2、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5、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须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公证书中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符合以上第六、七、八、九、十条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提取程序
1、职工到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所提供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备齐材料后送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4、中心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资料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退回。
5、初审合格后由中心归集科按相关程序审核办理。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也可以由被委托人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