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增加提交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授权查询并打印。
温州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贷款利率,公积金个人存款及贷款利率如下:
详情可参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wzgjj.gov.cn/Art/Art_57/Art_57_1109.aspx
温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管理运作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和统一核算。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南浦桥)
咨询电话:12329
投诉电话:12329
传真号码:88999092
温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还贷比例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计算。
(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以上第(二)项的限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