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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于 2003年8月批准成立,2003年12月组建。中心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机构,直接隶属于廊坊市人民政府,规格为处级。

中心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本级编制 31名,内设办公室、资金管理科、稽核审计科、信贷科。在金光道36号建行廊坊分行二楼西厅建有“营业大厅”,实现了开放式、一站式服务办公。大厅设有咨询、支取、查询、个贷等窗口。“中心”投资近200万元建有先进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实现了和建设部、省建设厅的互联互通。“中心”和各受托银行同步采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管理部。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廊坊公积金贷款提取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本级:市区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代领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职工够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审批文件、分房花名册或房改协议及其复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4、职工离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2)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9、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1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办理程序: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