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此高房价的苏州,买房俨然成为了众多购房者的一大压力。公积金作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为购房者减轻压力。
苏州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公积金管委会)是苏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住建、人社、总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组织)负责人、专家以及企业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原则行使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二)增加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
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
(三)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
(注: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30%的规定,我市已于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
(四)取消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的规定,即首次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公积金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
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2.75%
2、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注: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