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公积金贷款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企业给自己员工的一种奖励和福利制度。
赤峰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
赤峰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222.74.249.122:7001/wscxcf/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联名卡查询
查询范围:
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查询。
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还款明细查询。
查询流程:
1、ATM设备提供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余额查询
具体查询方法:缴存人将联名卡插入ATM设备,输入密码后点击“其他业务,选择“联名卡查询”,点击“公积金缴存余额查询”或“公积金贷款余额查询”,即可显示相关信息。
2、自动终端设备提供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和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明细的查询、打印功能。
具体查询方法:点击“缴费业务”,插入联名卡,选择“公积金查询”,点击“公积金缴存余额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查询”、“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或“公积金贷款明细查询”,即可显示相关信息。点击“打印”按钮,可将相关内容进行打印。
3、网上银行提供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和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明细的查询和下载。
手机银行(WAP)可向缴存人提供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余额的查询。缴存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WAP)查询公积金信息。只需按照相关提示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赤峰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二、提取材料(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提供《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四)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城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
3.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三、提取流程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赤峰公积金管理中心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
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
理职能;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负责核算;建立和记载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个人明细账;依法、依规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贷款),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邮编: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