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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员工按照员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属于员工个人所有的一项长期住房储备资金。凡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员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只要符合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并提供齐全相关资料,可以申请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原石家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于2003年5月组建成立,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及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工作。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信贷科、会计科、政策法规科、信息技术科、资金归集科、人事教育科、稽核审计科、客户服务中心、核算中心、个贷中心等12个科室,派出机构为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井陉县、无极县、深泽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赵县、元氏县、高邑县、赞皇县、矿区等17个县(市)、区管理部及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等5个市区管理部。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1)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总房价的80%;

(2)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总房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总房价的60%。

2、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借款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且按规定比例首付房款 ;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有人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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