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1月1日起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
2023年12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按照《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设银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建设银行由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被询证单位开户机构所在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建设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通知》及建设银行公示要求的,建设银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向银行确认其不掌握的单位客户信息,应在对应证明事项填写“无”。
3.《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限等,具体询证项目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
4.《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性质、银行账号、币种、金额、款项用途等相关栏位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5.《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6.《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应将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7.如遇被询证单位在建设银行账户已全部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集中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原则上,建设银行出具的函证回函为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直接邮寄至来函指定地址,《银行询证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三、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建设银行将不予回函,予以退回或通知。如采用现金交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集中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四、业务进度办理自助查询
为便于询证单位通过线上渠道查询函证受理进度,建设银行上线了“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功能,该功能支持建设银行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通过“来函快递单号”,自助查询询证函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及路径包括:
(一)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小程序:首页-更多-网点服务-线上网点-更多-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
(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首页-更多-网点-建行到家-银行询证函自助查询。
五、回函印章有效性查验方式
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查验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有效性,可通过建设银行门户网站、个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和智慧柜员机进行自助验证,或前往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进行验证。自助查询路径具体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网址:WWW.CCB.COM-首页-业务验证-电子印章查验。
(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首页-更多-助手-电子印章查验。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我的账户-更多服务-交易查验。
(四)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微金融-业务办理大厅-全部服务-网点服务-电子印章查验。
(五)营业网点智慧柜员机:个人业务-更多业务-电子印章查验。
如有疑问或投诉建议,可致电受理机构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