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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介绍

青岛银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介绍: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单位)在青岛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单位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

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业务特色

存取款灵活方便;适用于单位日常收支和存放暂时闲置的资金需要;并获得利息收入。

适用人群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办理指南

1.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A.主证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B.税务登记证。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机构信用代码证

E.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件,非本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件,以及被授权人的***件。

2.一般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文件:

(1)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2)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7)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部门的有关文件。

(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