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
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信托投资基金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产品,主要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基金。这种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房地产开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等领域。在我国,目前已有超过1000只信托投资基金,规模超过12万亿元。
一:投资信托基金是什么意思
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二:什么是信托投资基金门槛
英国和中国香港称之为“单位信托投资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日本和中国台湾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三:什么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信托一般是指以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即信托投资公司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委托人(投资者)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委托人(投资者)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或进行相关的房地产投资活动。如果将房地产资金信托简单分类的话,可按负债关系划分为债务型信托和权益型信托: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融资模式。
即债权型融资方式,这是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开展最为普遍的一种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债权型信托贷款融资模式有操作简单、运行成本较低等特点,是目前市面上最为流行的房地产信托。
该类信托表面看属于权益性股权投资信托,但实质上是一种结构性信托融资安排,功能类似于第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在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实现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通常是在房地产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或者其关联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进而确保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归还和信托收益的实现。
(三)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
该类信托是权益型信托投资方式之一,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某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形成实质性股权投资,并以一定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与管理,并将在房地产企业中根据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房地产项目所有权情况,获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委托人信托投资的信托收益。
(四) “夹层”信托融资模式
“夹层”(mezzaninefinancing)指介于股权与优先债权之间的投资形式即次优级。从在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中最初表现为混合融资,即以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结合的方式向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实际上,夹层融资信托”也就是指从风险与收益角度来看,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信托融资投资形式。
(五) 财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模式
该类信托模式几乎等同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模式的信托,是将存量的持有性物业或出租性物业作为信托财产,将该类物业自身日常产生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前提,发行财产收益权转让信托,房地产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并取得相应对价实现融资,或者将受益权抵押进行债务融资。然后,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交由该类物业所有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或投资方向加以运用。将固化、积压、沉淀的资产盘活、变现,因此具有极为强烈资产证券化功能,也是我国迄今房地产信托所有模式中,最接近国外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一种信托产品。
目前国内房地产信托,除了纯保障房项目一般收益率普遍在10%-15%之间,期限在1-2年。
如还有疑问,可以向我咨询。
对于这个板块分为几类: 开发性的地产企业:万科成为当之无愧的领头羊, 租赁类的商业地产:金融街,中国国贸等, 工业地产:类似于海泰发展,张江高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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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一般是指以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为投向的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即信托投资公司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委托人(投资者)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委托人(投资者)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或进行相关的房地产投资活动。
四:属于信托投资基金特点的是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作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般按照基金的资产规模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
从本质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代理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资产管理,以期得到比自行管理更高的报酬。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
在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trust)
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nvestmentscheme)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investmenttrust)
二、证券投资基金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深入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数量众多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篮子股票。在多数情况下,某些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价格上涨产生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投资者一般会按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一般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四)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各国(地区)基金监管机构都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与信息透明也就成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 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 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所有权关系 债券->债务关系 基金->信托关系 | 1、性质不同 基金->受益凭证 储蓄->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1、目的不同 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 而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他是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意义在于分散或者转移风险。 |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实业 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金融工具 |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存在投资风险;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 2、对投资人要求不同 基金特别是公募基金的投资对投资人没有太多要求,不同人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是一致的。 保险产品的购买是个性化的,价格的计算也是不一致的,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等情况来计算。 |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通常情况下,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债券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 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银行吸收存款之后,不需要向存款人披露资金的运用情况 | 3、变现能力不同 基金特别是主流的开放式基金是可以随时变现的; 而保险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解决中长期问题的“储蓄”,不可以随时变现。 |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
1、基金的市场营销(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
2、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
3、基金的后台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后台管理服务则对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自律组织、(2012年6月7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种类服务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主要饮用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1.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是指基金宣传推介、基金份额发售或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的其他机构。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是指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活动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销售支付活动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并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和及时划付。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法律法规或份额登记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是指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拟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5.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基金投资顾问是指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公开募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务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基金评价机构
基金评价是指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进行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评级是指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者文字展示分析的结果。基金评价机构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7.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活动。从事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等条件,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的业务规范要求。
8.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会计服务。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基金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2.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还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职责。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同业协会。同业协会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基金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做作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划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虽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基金分类 | 主体资格 | 投资者地位 | 营运依据 |
契约型基金 | 不具有法人资格 | 委托人、受益人 | 基金契约设立简单 |
公司型基金 | 具有法人资格 | 股东(影响力较大) | 公司章程关系清晰 |
(一)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二)投资者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资者尽管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三)基金组织方式和营运依据不同
公司型基金的营运依据为公司章程,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基金投资人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设立董事会进行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是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投资顾问。契约型基金借用了信托法律制度,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独立性,是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因为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具有独立性,既不是属于股东(投资人)自身的财产,也不是属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曰)和托管人(保管人)的财产。契约型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原理,信托财产也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P)等新型开放式基金。市场上有一种定期开放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但同普通开放式基金不同,其并不是在任何交易日都可以自由进行买卖,而是按照一个固定的周期开放,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3个月和6个月开放一次的。目前定期开放基金大多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定期开放的设计可以保持基金的规模相对稳定,稳定的规模对于债券型基金提高收益有很大的作用。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比较
项目 | 开放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规模 | 不固定 | 固定 |
存续期限 | 不确定,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存续 | 确定 |
交易方式 | 一般不上市,通过向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 上市流通 |
交易价格 | 按照每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相对于单位资产净值可能折价或溢价,多为折价 |
信息披露 | 每日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每6个月公布变更的招募说明书 | 每周公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季度公布资产组合 |
投资策略 | 强调流动性管理,基金资产中要保持一定现金及流动性资产 | 全部资金在封闭期内可进行长期投资 |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中必须规定基金封闭期,封闭式基金期满后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或者转为开放式。
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特定存续期限的
(二)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
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三)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
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四)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
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五)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投资策略不同:但也要注意,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操作常常会受到不可预测的资金流入、流出的影响与干扰。特别是为满足基金赎回的需要,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基金的长期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相对而言,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没有赎回压力,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并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的证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金长期业绩的提高。
四、伞型基金
境外市场还常见一种伞型结构形式的基金。伞型基金又称为系列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从基金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采取伞型结构比单一结构具有优势,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简化管理、降低成本
不同子基金均隶属于一个总契约和总体管理框架,可以很大程度地简化管理,并在诸如基金的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团队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从而降低设立及管理一只新基金的成本。由于伞型基金的这一优势及其品牌效应,国外有的伞型基金还因此发展出一种特殊的“外挂”(hang-off)功能——即利用已有的伞型基金,为一些擅长某一方面投资、但无力或不希望自行设立基金的机构,推出由后者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
(二)强大的扩张功能
伞型基金的另一优势是它具有强大的扩张功能,包括基金品种上的扩张及基金销售地区上的扩张。由于伞型基金的所有子基金都隶属于同一个总体框架,在建立起总体框架并得到东道国金融管理当局的认可后,基金公司就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以比单一基金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不断推出新的子基金品种或扩大其产品的销售地区。国外许多著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富达(Fidelity)、摩根(JPMorgan)在向国外扩张时都纷纷采取了伞型基金的形式。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TheForeignAndColonialGovernmentTrust)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为了拓展海外殖民地的经济建设,英国政府批准成立于一家海外投资信托,由投资者集体出资、专职经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为确保资本的安全和增值,还委托律师签订了文字契约,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信托契约型的间接投资模式。它在许多方面为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24年由200多名哈佛大学教授出资5万美元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MassachusettsInvestmentTrust)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随之而来经济大萧条,使刚刚起步的美国基金业遭受了重大打击。此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部法律来保护投资者,建立了对证券市场(包括共同基金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要求基金募集时必须发布招募说明书,对基金进行描述。《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商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并且置于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管理权限之下,NASD对广告和销售设有具体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AdvisersActof1940)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orAdvisersActof1940)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对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及投资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发达国家政府更加明确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重要性,以及丛金业对稳定金融市场所起的作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重视程度。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了监管,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一)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目前,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值占世界半数以上,对全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示范性影响。除欧洲、美国、日本外,澳大利亚、拉丁美洲、亚洲新兴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也很快。随着数量、品种、规模的大幅度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日益成为各国或各地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市场地位和影响不断提高。
(二)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放式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增加幅度最大,目前已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主流产品。探究其中的原因,开放式基金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其独特灵活的申购赎回机制适应了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是金融创新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事实证明,开放式基金更加全面的客户服务和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已经获得了基金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三)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基金市场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资产规模位居前列的少数较大的基金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基金公司不得不走上兼并、收购的道路,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基金市场的集中趋势。
(四)基金资产的资金
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传统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养老金越来越成为基金的重要资金
(五)ETF等被动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ETF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全天都可通过经纪商,以市场价格买卖基金份额。自1993年美国SEC批准设立第一只ETF以来,其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并且在全球各国内始终保持高速的增长。ETF自诞生以来就不断推陈出新,先后在投资区域(单一国家、单一地区、全球)、投资标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黄金等商品)、投资策略(高息、多空、杠杆)乃至投资模式(指数化、主动管理)等多方面创新,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多元化投资产品。截至2016年年底,全球ETF数量已超过3200只、管理规模约3.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已有1732只ETF,共2.5万亿美元,占全球ETF资产规模的76%,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ETF市场。其中指数型ETF具有能较好地跟踪指数、投资操作透明、管理费率低、交易方便等特点,近年来规模增长迅速。
(六)另类投资基金兴起
另类投资是指在股票、债券及期货等公开交易平台之外的投资方式,包括私募股权(privateequity)、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地产、矿业、杠杆并购(leveragedbuyout)、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s)等诸多品种。另类投资早已存在,但过去一直是有钱人小圈子内的游戏,风险高、透明度低。但由于泛滥的全球流动性、火爆的全球房地产业和飙升的商品价格,近年来另类投资出现爆炸性增长,高回报和改善中的透明度,吸引了大量退休基金、大学基金和慈善基金的加入,使另类投资在过去十年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且开始由欧美向亚洲渗透。
第五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发展线索主要有五个:
其一,基金业的主管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过渡为中国证监会;
其二,基金的监管法规从地方行政法规起步,到国务院证券委出台行政条例,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则;
其三,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从不规范的“老基金”,到封闭式基金,再到开放式基金,乃至各类基金创新产品纷纷出现;
其四,随着居民财产收入的增加和理财意识的觉醒,中国百姓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不热悉到熟悉,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人们家庭金融理财的主要工具之一;
其五,在新的时期,基金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1997年)
在20世纪80年代末,一批由中资或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推出,这些“中国概念基金”一般是由国外及我国香港等地基金管理机构单独或者与境内机构联合设立,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或者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在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国内基金开始发展,在1992年前后形成了投资基金热。1992年6月,深圳市率先公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规模为5.81亿元人民币。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规模1亿元人民币,60%投向淄博乡镇企业,40%投向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基金主管机关,进行基金的审批设立以及运作监管。这一阶段成立的基金数量共有79只,总资产90多亿元,投资者约120万户,大部分是在1992年前后成立的。相对于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习惯上将1997年以前设立的基金称为“老基金”。
处于探索阶段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培养了一批基金管理从业人才,但是也存在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基金普遍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题。这一时期,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证券和基金法律法规,只有两部地方性基金法规。基金的发起和运作普遍不规范。
二、是“老基金”资产大量投向了房地产、企业法人股权等,因此实际上可算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是“老基金”深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地产市场降温、实业投资无法变现以及贷款资产无法回收的困扰,资产质量普遍不高。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探索性、自发性与不规范性。
二、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997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随后,1998年4月华夏基金公司发起设立了兴华基金,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安信基金。最早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比如,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申购户数分别达到95.8万户与119.8万户,中签率不足2.5%。
基金试点的当年,我国共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数量5只(单只基金的规模同为20亿元),基金募集规模100亿份,年末基金净资产合计107.4亿元。1999年有5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设立,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增加到10家,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是我国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市场称为“老十家”。
在新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证监会开始着手对原有投资基金(“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将“老基金”资产置换后合并扩募改制成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新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共有36只“老基金”改制成了11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数量在2000年年底达到了33只。同时新成立了6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改制后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此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到’2001年年底,我国已有华安创新、南方稳健和华夏成长3只开放式基金,2002年年底开放式基金迅速发展到17只,规模566亿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基金产品的创新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到2003年年底,我国开放式基金在数量上已超过封闭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资产净值不相上下。之后,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和资产规模均远远超过封闭式基金。
2002年10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批准筹建。同年12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开业,基金业成为履行我国证券服务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先锋。
三、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7年)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施行,基金业的法律规范得到重大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对基金活动的墓本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涉及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良好的基金立法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是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走上了一个更快的发展轨道。这一阶段基金发展的主流品种是开放式基金,自2002年8月银丰基金发行成功后直到2007年7月,我国一直未发行新的封闭式基金。2006年、2007年两年受益于股市繁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有史以来最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3、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4、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一)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006年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达到121.45%,封闭式基金平均净值收益率为105.26%。
(二)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2006年全部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合计8564.61亿元,比前一年增幅超过80%,2007年全部36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2786.17亿元,是2006年同期的3.83倍。2007年年末,基金投资者户数已经超过1亿户,大约有1/4的中国家庭购买了基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相当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总额的1/6,基金业的影响力显著上升。
(三)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基金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先后出现了生命周期基金、QDII基金、结构分级基金等多种创新品种。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包括华安、南方、华夏、嘉实、上投摩根、华宝兴业、海富通等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获得了QDII业务的试点资格。品种创新推动中国基金业在规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四)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在此期间,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普遍增长,2007年年底有9家基金公司规模超过千亿元,前十大基金管理公司占总市场份额的49.78%。200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获准以专户形式进行。相对于传统公募基金,它具有灵活的绩效报酬体系与投资策略,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量体裁衣”,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投资。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取得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的管理资格,开展社保基金及年金受托管理业务。
四、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2014年)
2008年以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股市的大幅调整,基金行业进入了平稳发展时期,管理资产规模停滞徘徊,股票型基金呈现持续净流出态势。面对不利的外部环境,基金业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探索。
(一)完善规则、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这一时期,基金监管机构不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管理等私募业务、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和销售业务、设立香港子公司从事RQFII等国际化业务,基金产品的审批也逐步放松,取消产品发行数量的限制,审核程序也大大简化。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了行为监管,打击违法活动,设立“不能搞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利、不能进行非公平交易、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的三条底线。
监管机构还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其一,扩大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产品纳入管制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其二,放宽机构准入,松绑基金业务运作。在市场准入、基金募集审批、基金投资范围、业务运作限制等方面取消或者简化了限制规定。其三,规范服务机构,定义了基金服务机构的种类和监管要求。其四,防范业务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在市场主体行为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同步加强了监管要求。其五,强调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伴随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我国基金业的制度基础得以夯实,基金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了,这拓展了基金业改革创新的空间。
(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随着行业管制的放松和市场化改革,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得到极大拓展,业务和产品创新热情得到释放。除了传统的公募基金业务外,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子公司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债权和收益权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大量出现,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开始涉足财富管理业务。基金产品创新也得到较快发展,基金产品更加精细化,覆盖范围更广。出现了各类股票型、债券型分级基金产品,行业、债券、黄金、跨市场和跨境等ETF产品,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产品,T+0和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和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新产品。
(三)互联网金融与基金业有效结合
互联网金融与货币市场基金领域成功融合,凭借在投资回报和资金运用便捷性方面的综合竞争优势,成为公募基金行业快速成长的新生力量代表。2013年6月,与天弘赠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宝产品推出,规模及客户数迅速爆发增长,成为市场
(四)股权与公司治理创新得到突破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对自然人成为股东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2014年,天弘、中欧等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实现管理层及员工持股,也有不少公司通过子公司来间接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这些探索体现了基金行业人力资本的价值,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五)专业化分工推动行业服务体系创新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1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这为基金服务机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加速了行业外包市场的发展。外包服务可以使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六)私募基金机构和产品发展迅猛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范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进行了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种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由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我国私募基金机构和产品在这一阶段都有了迅猛的发展。2014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后,私募机构及产品的登记和备案数量迅猛增加。到2015年年末,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就达到10921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共8898只,管理规模7051.04亿元,从业人员达213434人。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还建立、健全了私募基金发行、运作等监管制度,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七)混业化与大资产管理的局面初步显现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配套政策的颁布实施,搭建了大资产管理行业基本制度框架。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交叉持股现象更加普遍,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也根据各自规则发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形成相互关联和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逐渐进入,一个更加开放、竞争的资产管理时代到来。
(八)国际化与跨境业务的推进
基金行业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浪潮中走向国际化,例如,沪港通基金、深港通基金、基金互认、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上海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性跨地区业务模式出现,丰富了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促进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推动了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将更加规范化,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
五、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
2015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理财市场上的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将基金管理行业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风险暴露出来。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开始采取比较严格的措施,降低和防范风险、完善法规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私募机构的规范和清理
基金业协会先后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基金业协会还建立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私募机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进行公告,按照相关法规采取自律措施,将“失联(异常)”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连续对私募机构开展了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检查对象确定以风险为导向,同时按照管理规模分层随机抽取,在保证一定覆盖面的基础上力求提高检查针对性。发现私募机构存在的以下各类问题,并采取子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一,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二,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其三,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其四,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的问题。
(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严格清理资产管理计划中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杠杆倍数超标、违规进行结构化安排和管理,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情况。对于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和风险,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对基金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约束。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将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各类型业务统一纳入风控指标体系,保证各项业务规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相匹配。
(三)规范分级、保本等特殊类型基金产品,发展基金中基金产品
中国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在总结分级基金9年来发展情况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的进一步完善,规范分组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还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防范和化解风险:适度控制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完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进行了规定;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资产总规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担保机构情况进行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为拓展长期、稳定资金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实施风险压力测试
为了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基金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提供压力测试模板表格,组织行业开展定期压力测试。公募基金压力测试可分为股票压力测试、债券压力测试、货币压力测试、QDII压力测试及特殊产品压力测试等。
(五)专业人士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修订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申请人先组建公司、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中国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这样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择优批准基金公司设立,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六)基金产品呈现货币化、机构化特点
2016年以来,由于股票市场比较低迷,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不强烈。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和比例上升较快,以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以绝对回报为目标的混合型基金为主。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市场化、专业投资能力比较强,公募基金又具有信息透明、税收优惠等优势,成为以保险公司、银行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青睐的对象,它们大量通过认购申购公募基金、对外委托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甚至出现以某家机构为主来认购基金的方式。同时,在机构投资者和网络金融的支持下,货币市场基金仍然增长比较快。
第六节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储蓄或购买债券较为稳妥,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有一定困难,而且风险较大。在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此外,股票市场变幻莫测,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再加上信息条件的限制,很难在股市中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面向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财方式。
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的比例,为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门槛最低的大众理财工具,已经成为中小投资者除了银行外第一大投资渠道,是A股市场最主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领资产管理行业。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出发,从实体经济创新、产业结构的需要出发,在社会财富管理中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有效的作用,正在成为资本形成的重要通道、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形成了投资研究驱动、合规保障与运营支撑的制度化投研体系,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集中度等方面的有约束力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及其投研团队主要通过精选个股、精选个券的方式实现对投资标的的识别、评估与交易。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对所投资证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倡导理性的投资文化,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化服务,还可以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等各类社会保障型资金提供长期投资,实现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一点已为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表明。公募基金低门槛、多样化、小额账户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等特征满足了百姓投资和个人养老储蓄的需求,在美国,共同基金将近50%由私人养老金持有。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也是社会保障型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力量,做出重大贡献。在基本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相关部门和机构正在推动构建以个人自主养老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整个养老体系的重塑提供战略空间。
五、推动责任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社会责任投资(ESG):代表的是环境(enviro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是倡导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的投资理念。以ESG为核心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代表了当前国际投资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社会责任投资运用ESG标准指导投资实践,将投资决策标准从财务绩效扩展到绿色发展、公共利益和稳健成长,摒弃短期利益驱动而损害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行为。这既是长期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转变,更是行业道德标准的提升。只有最大程度地契合公共利益,持续推动社会价值创造和福利增进,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资产管理行业的价值。从全球来看,ESG投资原则已经得到养老金、共同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研究证明,应用ESG投资在优化投资决策流程、产生超额收益等方面均有不俗表现。在推动ESG标准指导投资实践、推动社会责任投资方面,基金行业已经做出了较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