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损险条款介绍(人保车损险赔偿范围)
人保车损险条款介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应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并并立即报警。切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
车损险,即汽车损失保险或者车险损失保险,是汽车商业险种最重要的基本险种之一,也是首要投保选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人保车损险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人保车损险条款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