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哪些业务?
一:私募基金冲突业务有哪些
可以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里明确,对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还可以使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特征、及管理基金类别的相关字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管理对象,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来源鑫风口金融知识不可以!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简称“《问答(十三)》”),《问答(十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包括现在已登记和未来将登记的所有管理人均应当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稿又有针对性的增加部分内容。内控指引及起草说明反映了监管层对若干重大问题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方向,足以令业内人高度重视、认真思考:
1、明确禁止私募管理人兼营其他业务
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据笔者了解,已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多数存在既管理基金,又自行对目标企业投资的情况,其是否构成“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是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
2、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指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依笔者理解,该条同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显然是监管层要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可能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加强监管,杜绝老鼠仓。
3、要求公平对待各在管基金,严防利益输送
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明确风控负责人的责任
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5、强调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这意味着监管层将继续完善监管、强化规范
起草说明阐明: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并且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极大的风险隐患。
6、内控制度成为监管的重要内容,要求完整、全面、贯穿始终,并被有效执行
内控指引对内控制度做了全面要求,并规定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
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内部控制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将采取监管措施。
二: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原则有
上海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经营范围应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二、私募基金
名称中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字样;
经营范围应统一使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创业投资”。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原则上专营。
如果是以投资或者投资管理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企业,并不存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例如以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员工跟投平台等,不适用上述要求,仍按原登记口径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流程
一、新设企业
申请新设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
如果是非投资管理类企业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参照新设流程办理。
二、存量投资管理类企业
如果是已设投资管理类企业,申请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流程如下:
1、市局登记企业且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字样的,依申请办理;
2、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依申请办理;
3、其他已登记投资管理类企业,持有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或发改委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登记。如未登记备案,应按新设流程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
三:私募基金业务类型
谢谢邀请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等四种。其中,1.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3.私募股权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4.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