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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85720001 投诉电话 85710916
办公时间 9:00-12:30;13:30-17:30
办公地址 青岛市澳门路121号甲
服务热线:
质监站 0532-85065006 安监站 0532-85061282 造价站 0532-85068076
投诉热线:
住建领域非法阻挠施工投诉举报电话 85727441
青岛市住建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相关地方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体系。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三)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以及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和统一定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文 明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以及路灯等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生产、抗震设防等工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市财力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建议,拟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家以及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工程,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 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提出房地产 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建筑拆除。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负责房屋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等。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等的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负责房屋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等改造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 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 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房管、房改资金的核收、征收、管理和私房政策落实等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拟订住房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 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动装配式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设工程材料等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权限内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等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十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