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台建〔2018〕69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规划分局、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经多方意见征求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制定了《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以及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全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且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专业科目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设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开发以及相关学习平台的建设和具体运营,相关内容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行业公需科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不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
2.参加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5.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市级相关行业单位、行业社会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学时。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2.发表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上述学时计分涉及到多人的,按以下加权系数计分(四舍五入):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加权 系数 | 1.00 | ||
0.80 | 0.20 | ||
0.75 | 0.15 | 0.10 |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八)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
(九)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学时折算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托“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如实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零散学时申报须在项目结束后30天之内完成,12月份的学时申报需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学时登记统计范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成果,以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提交从“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打印的《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1-3年。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