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
(二)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市现有职称类政策性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三)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五)可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六)可凭人才绿卡在本市内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八)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并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28号)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须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服务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绿卡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人才绿卡的统一制作。
(一)人才绿卡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外籍与中文翻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本市居住地、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人才绿卡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申请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二)人才绿卡的有效期限依据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申请部门续办新证。
(三)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提供本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四)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副证。上述亲属可凭人才绿卡副证换发与人才绿卡持有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第五条第四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待遇。
(五)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人才绿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