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多元的信用卡滞纳金是否合理
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的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积累到3万多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办卡时还在西安读书的小张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
400元的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而累积成3万多元,利滚利的“雪球效应”得到极致化的体现。在信用卡成为银行的赢利新工具之后,滥发现象就屡禁不止。“跑马圈地”的发卡模式下,银行工作人员往往采取模糊语言诱导发卡对象,使得信用卡坏账率不断攀升。这种情况下,信用卡天价滞纳金的合理性,就值得拷问。
今年1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例涉及信用卡的案件中,否决了某银行催缴信用卡滞纳金的要求。该法院称,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红线。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该法院的判决很难在类似案件中适用和推广,不过它反映出银行的失职与失责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值得思考。
本案中,持卡人出现了“七年未还”的特殊情况,银行本应及时启动“熔断”机制,而不是任它不断滚大。银行“利益至上”的逐利性,使得其手段的合理性很难取得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认可。更何况,对大学生等年轻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应该遵循“保护至上”的原则。2011年1月,银监会就出台规定,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但银行显然没有完全执行。比如,2015年4月,广西玉林数千名学生由学校集体办理用于发放助学金的银行卡,竟然是透支额度为零的信用卡,后续产生的年费让很多持卡学生上了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
信用卡滞纳金收费价格过高,一直饱受社会诟病,虽然天价滞纳金产生的制度因素一时难以消除,不过它的不合理性应当得到明确,并避免银行滥用“征信权”。政府也应采取措施,比如引进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以约束银行的行为,并给持卡人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