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 触犯法律被判六年
信用卡作为一种快捷的消费支付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信用卡实施各种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2011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自2012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POS机进行套现及消费,截至2015年3月1日共套现及消费90656.72元,产生利息19228.34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信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截至到2015年12月12日,共透支本金47989.47元,产生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29376.16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套现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钱财用于购买养殖饲料,因无力偿还欠款,2014年11月2日去北京打工并更换手机号码,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短信提醒和上门催收,均无果。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定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适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共计13万余元,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已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李春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