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信用卡贷款“罚息”有点冤
近日有媒体报道,王先生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一笔“糊涂”的贷款逾期利息,他与银行闹得不甚愉快,究其原由,竟是这张信用卡的还款顺序惹的祸。但对王先生而言,这笔信用卡贷款罚息真是有点冤。
据称,该行这款信用卡除了刷卡消费功能外,还有随借随还、按天计息的消费贷款功能。去年9月23日,王先生刷卡消费22万元(包括原卡10万元额度及其向卡内存入的12万元);10月14日,他又申请了一笔12万元的信用卡消费贷款。11月1日,该笔贷款到期,王先生向卡内存入12.06万元,用于偿还12万元本金及580元利息。在信用卡还款日之前,王先生又向卡内存入99899.6元,用于偿还刷卡消费。
此时,该信用卡内余额总计超过10万元,王先生自以为按时足额还款,但11月账单出来后,却发现有一笔312元的利息。对此,银行客服称,这款信用卡还款是优先偿还刷卡消费,312元是消费贷款逾期所产生的利息。也就是说,王先生归还贷款的钱被用来还刷卡消费,导致该笔贷款没能按时偿还而产生利息。
对于上述报道,倘若细究,可以发觉王先生这笔信用卡贷款逾期利息确实来得有些冤。因为该媒体接到其投诉后从多家银行了解到,在同一期账单中,信用卡还款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通常依次为年费、利息、分期或取现手续费、取现本金、刷卡消费本金。至于信用卡消费和信用卡贷款的还款顺序,每家银行规定有所不同,需要银行在客户办理信用卡贷款时尽到告知义务,否则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平心而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信用卡欠款要及时偿还,不然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严重的话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对于信用卡消费和信用卡贷款的还款顺序不见得人人知晓,而王先生正属其中的一员,此番“中招”,自然让他甚感烦恼。
事实上,在诸多信用卡纠纷中,类似案例并不鲜见。如2014年1月,吴小姐在A银行的信用卡刷卡3万余元,到期还款日是1月23日,按她设置的还款方式,由其在B银行的账户转账给A银行信用卡。但到2月初,她收到账单却发现1月未按时还款,须支付800多元利息及200元超额金。A银行客服称,吴小姐在B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足,导致转账扣款不成功。但吴小姐查询B银行账户,发现里面的钱不仅足够还3万多元欠款,且有近1万元的余额。A银行又称,该行需在1月22日向客户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账户款项,以保证客户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完成还款。由于吴小姐在1月23日向B银行账户存款,故该行转账扣款时系统显示其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完成自动还款。对此,吴小姐质疑“银行只通知23日是还款日,但没有通知22日扣款”。
可见,吴小姐的遭遇与王先生颇为相似。对普通人而言,一般都认为信用卡账单上“最后还款日”是最终“截止期限”,只要在当日24点前通过银行柜面或由绑定的借记卡转账都属“按期还款”,不会想到有些银行内部规定在这个日子的前一天就要向客户的绑定账户扣款,一旦余额不足无法实现转账,客户就得接受银行“处罚”。如此真相绝对让人郁闷。王先生的情况如出一辙。正如他质问银行,“既然你们有这样的扣款顺序,我申请信用卡和贷款时为何不告知”?站在旁观者的角度,鉴于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令王先生信用卡贷款还款逾期并产生利息,该行确实有欺骗消费者之嫌。再者,哪怕银行扣款当天发现其信用卡内余额不足,完全可以按照办卡资料中王先生填写的座机、手机等方式予以及时通知和联系,而不必在闷声不响的情况下,等到发送账单时再给予其“当头一棒”,这未免不够厚道。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1月王先生向该银行总行投诉未果。今年2月他再次投诉,终于与该行就处理办法达成一致,由他先偿还不合理利息,银行再内部申请减免该部分款项。但到了3月,该行工作人员却要求王先生偿还312元逾期利息后自行到网点进行销户操作。王先生表示这与之前的协商结果完全不同,对方却言语粗暴、态度恶劣,甚至拿个人信用记录进行威胁,让他难以接受。就此,媒体近日致电该行客服,对方称不知情,又表示办理信用卡时银行会发放使用手册,章程里有信用卡还款规则,不清楚工作人员是否对王先生进行事前提示。
其实,银行作为窗口单位和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有责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逾期罚息并非不可,但应分清责任,讲究公允。作为发卡章程的制定者,除了考虑经济利益,银行也应考虑社会效益,制定的还款扣费顺序对持卡人理应合理,并具有符合消费习惯的实际操作性,切忌在“上帝”面前耍心眼,认为客户“不宰白不宰”。如此为牟利而装糊涂的行为弊端可以休矣。至于工作人员用个人信用记录进行要挟,欲迫客户就范一事,银行亦应及时调查,倘若属实,绝不可对当事人一味姑息,为此,人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