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了——施工企业当前亟需完成的六项重要工作
小编以营改增将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两大风险为主线,结合营改增最新政策、执行口径、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成果以及部分财税专家的观点,在全面梳理建筑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现状后,分析得出当前施工企业亟需完成的六项重要工作。
一、营改增将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两大风险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3%,改变为缴纳增值税(价外税)11%(征收率3%)。若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就某施工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如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在工程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增加了6.91%。显然,对于无足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将成为营改增后面临的第一大风险。
营改增前,个别施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方面存在两种现象。一种为:为了配合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多开营业税发票,用以扩大建设单位的成本及费用,降低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另一种为:项目经理为了“领取”承包项目利润,存在多开材料发票等情形。虽然,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等刑事犯罪,但因影响不大,实践中被追究的可能性小。营改增后,倘若这种情形仍然存在,则施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比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达50万元以上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则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将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乃至无期徒刑。而50万元增值税额所对应的钢筋款(不含税)尚不足300万元,该数额对于建筑业而言显得相当低,太容易触及。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无疑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将面临的第二大风险。
二、为了应对上述两大风险,施工企业亟需完成以下六项工作:
(一)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界定新、老项目,并对老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式作出决策,决策后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计税方式及索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老项目除了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外,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故施工企业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新老项目进行界定。
对于界定出的老项目,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原有的项目经营状况,预测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情况,并测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基础上,比较简易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进而做出适用何种计税方式的决策。
对于拟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问题是建设单位是否会同意。若不同意,则施工单位需要与其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要么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要么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因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而比简易计税方式增加的税负,则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若经协商,建设单位既不同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也拒绝约定承担按一般计税方法所增加的税负,该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阐述。
除此之外,比较疑难的情形是,项目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施工合同,但项目实际上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工,对于该情形是否属于老项目,从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看,难以做出判断。当然,如果施工合同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也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单位有可能不同意这么签订,因为项目被认定为新项目可能对其更有利。若施工企业经过测算,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小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则双方没有争议,问题是若出现相反情形,则施工企业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而若建设单位不同意,坚持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式,那么应纳税额差额将由谁承担呢?该情形显然不同于上述老项目情形。今后若税务总局出台补充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属于老项目,则应纳税额差额的全部或大部分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则由施工单位承担。需要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是,遇到此情形,双方可以搁置争议,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具体的应纳税额差额索赔,索赔能否获得成功,需要等待国税总局的明确规定。另外,在明确界定新老项目前,施工企业不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否则,一旦税务总局补充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属于新项目,则施工企业将面临缺少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建设单位的索赔,在此暂不讨论。
(二)对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并作出调整,以便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
所谓资质共享模式,就是总公司、集团公司承接施工项目并对外签订合同,而实际组织施工,由子公司、关联公司、挂靠人、内部承包人等完成,并由子公司、关联公司、挂靠人、内部承包人全部或者部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相关款项的支付也由他们直接对外进行。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必须做到“货物(劳务、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才能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抵扣。显然,子公司、关联公司、挂靠人、内部承包人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无法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则子公司、关联公司、挂靠人、内部承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据此,为了实现三流合一,项目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必须是以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名义,并由总公司、集团公司对外直接付款,当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分包单位向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开具。
(三)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修订,以满足营改增政策要求,降低税负。
建领城达所曾经撰写《“营改增”——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一文,通过分析政策规定,得出影响增值税的主要因素,包括:纳税人种类,计税方法,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合规性、种类等。此外,该文从一般计税方式应纳税额公式出发,比较详细地分析了销项类合同、进项类合同需要约定的具体事项。另外,建领城达所通过进一步研究分析,除上述需要约定的事项外,还需要专门针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与付款先后顺序、有关违反发票义务的违约赔偿责任、约定矛盾、约定与税务机关冲突等事项进一步作出约定,具体分析待文再述。
(四)对现有的内部承包合同进行修订,降低税负的同时,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等风险。
大量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的组织实施,采取了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签有内部承包合同,且大部分采用了“自负盈亏”的风险承包方式。考虑到营改增将给施工企业带来两大风险,故施工企业需要在内部承包合同中针对两项风险,约定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具体需要约定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调整相关条款,建领城达所将撰文再述。
(五)对施工项目进行纳税筹划,以期获得最低的税负。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更大的筹划空间,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以一个年产值50亿元的施工企业为例,通过营改增若降低1%税负,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利润将增加5000万元,若增加1%税负,利润将降低5000万元。根据一般税收筹划原理及方法,建领城达所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及现状,认为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资质共享商业模式筹划
正如前所述,资质共享商业模式需要根据三流合一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否则,进项税额难以得到抵扣。
2.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筹划
该类筹划直接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3.计税方式的筹划
新老项目不同,计税方式选择不同;对于难以界定是否为老项目的情形,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计税方式筹划;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除了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还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4.应税行为筹划
如某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涉及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管道运输等应税行为,而这些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不同,有些还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5.合同架构策划
就某错综复杂法律行为,可以通过细化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达到拆分合同、合并合同的目的,进而有利于纳税的筹划,如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一种为租赁机械设备同时出租方提供人员,另一种为单纯租赁机械设备,该两种情形,应税行为种类不同,税率不同。
(六)制定营改增管理手册并进行培训指导,使手册成为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日常工作指南。
营改增并非只涉及财务部门的工作,事实上,涉及企业大部分部门以及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而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全面掌握其内容及应对方法,更不用说企业每个人都能掌握了。因此,需要对营改增相关内容及应对方法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具体的操作及管理手册,让不同的部门、人员有具体的操作指南。营改增管理手册主要由下列内容组成:合同修订、发票管理、采购管理、预算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