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最后一个营业税征期【4个重要事项】

最后一个营业税纳税申报期注意事项


1.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及时缴纳;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月1日前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务必在5月16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


2.按季缴纳营业税提前结清;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


3.多缴纳营业税未来如何退还;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引自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4.营业税发票过渡使用规定;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


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差额抵扣的,需取得从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引自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

特别提示: 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房开企业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六、委托地税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七、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明确了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已领取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八、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九、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十、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十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二、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十三、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增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十四、社保率阶段性降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十五、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财政部令第8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包括:(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十六、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十七、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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