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倒逼建筑行业适应税制
建筑行业涉及众多行业,目前建筑企业经营方式、内部管理等存在不少问题,将倒逼行业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有过渡措施: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可实行进项税 抵扣使税负减轻
此前对建筑业利润影响较大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总营业额的3%和2%,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等,建筑业的实际税率为5.39%左右。“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看,税率升高了不少。税负是否也随之加重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业税是按企业的营业额征收,增值税按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两者的税基有很大不同。虽然增值税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可以实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从理论上分析,税负基本不会增加甚至还会减轻。
可实行进项税抵扣项目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材料费用支出,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机械使用费支出,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生产费用支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费用等。对于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商,不但购进的建筑服务、建筑或装修材料,楼宇智能设备和配套设施套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只要能按实际业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税负下降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