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转让不动产热点问题解答
问:2016年5月1日以后,个人将位于大连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应纳税额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2016年5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几联次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