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介绍
据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合肥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同时,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期发生的职工生育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比照合肥市生育保险政策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交费。
合肥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具备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爱人未就业,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待遇。所需资料:参保人员医保证件、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盖章和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生殖保健服务站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银行卡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