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委托芜湖市邮政分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指定本通告所列明的邮政营业网点办理(具体网点见附件,今后网点新增或迁移将由税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范围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以下事项外,可以在指定的邮政营业网点申请代开。
下列业务范围的发票禁止委托邮政营业网点代开: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3.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4.对收款方、付款方注册地(自然人为户籍地)均不在本地(市)的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代开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