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全文废止】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全文废止】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0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
1 |
制造业 |
1% |
2 |
加工、修理业 |
1% |
3 |
商业 |
1% |
4 |
交通运输业 |
1.5% |
5 |
采掘业 |
0.5% |
6 |
砖瓦行业 |
2% |
7 |
建筑安装业 |
1% |
8 |
装修装饰业 |
2% |
9 |
饮食业 |
1% |
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5% |
11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5% |
12 |
其他行业 |
2% |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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