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地税局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地税局 常州市残联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常财综〔2017〕1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残联,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苏财综〔2017〕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苏财综〔2017〕1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实行分档征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即: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