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制流程?厂办大集体改制流程怎么写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什么区别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扩展资料:
厂办大集体改革缘由
1、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3、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安置知识青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成立了依附于主体企业的附属厂,这就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托主体企业生存。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多数主体企业自身经营面临困境,厂办大集体的日子也越过越艰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厂办大集体
厂办大集体改制不签字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什么意思
“厂办大集体改革”指的是在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时期,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的一种体制改革。该改革形式多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了不同的具体方式,但其主要目的都是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其自身竞争力。
这种改革通常涉及到企业的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企业税费等方面的综合调整和改革。因此,厂办大集体改革常常涉及到大规模的人员分流和调整。
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原来由单位公有的资产可能会通过某些方式变成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改革过程中也有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出现,例如企业资产转移、员工流动等,此类问题也是汲取了历史教训的结果。
厂办大集体的改革缘由
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会议指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
会议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用3年至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会议强调,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统筹用于职工安置。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