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32号
®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2、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3、文中的“工程劳保费”统一修改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4、删除第九条。
®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筑工程局 2007年9月)
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
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一)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其在工程项目就业的起讫时间等由所属企业及时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限为农民工在该项目上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日内。
(二)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三)工程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部分,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从农民工就业的工程项目上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到财政专户。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可根据建筑业农民工个人的相对稳定性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参保要求,有差别地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仍按原渠道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三)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展建筑业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所有建筑业农民工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