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6〕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 黔府办函〔2016〕168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3个15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切实推进“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为目的,紧扣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和大生态、大健康、大文化、大旅游四大跨越工程,以扶创业、保就业、促产业为主线,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动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市实现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市每年扶持发展微型企业1600户以上,带动新增就业8000人以上。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批、带动一批”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特点,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县级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个100工程”、“1+7”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等优势载体资源,支持开展优先进驻,允许试点开展“一照多址”经营,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对使用“字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的,优先保障继续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转化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扶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和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2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四)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重点工作
(一)加快扶持目标培育发展。一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倍增效应。二是合理筛选一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的对环境影响小、就业容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相关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三是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公司制企业。
(二)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兑现。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扶持微型企业的相关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为扶持政策的兑现提供基础保障。二是对符合扶持条件及范围经评审取得扶持资格的微型企业,要及时、全额兑现扶持政策。
(三)抓实扶微转小、助微升规。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整合“工业百千万工程”、“五个100工程”、“雁归工程”、农村淘宝“千县万村计划”、“千乡万户小老板工程”、“大数据平台”、“1+7国家级开发创新平台”等政策资源,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全力助推微型企业壮大发展。
(四)注重品牌培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一是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优势,重点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发展优势的县级重点扶持产业。二是选择一批有实力、有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依托我市农产品资源优势、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极具开发及投资潜力的旅游文化资源优势,申办商标注册,打造特色资源品牌。三是对已经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要不断引导其扩大保护范围,塑造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建立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鼓励微型企业利用大数据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二是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积极推动支持微型企业入园发展,引导大中型企业拉动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微型企业集聚发展、节约发展。三是探索建立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成长率”。四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向微企倾斜。要加大吸纳微型企业进入各级政府采购供货名录的力度,不断提高供货名录中微型企业的占比率。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同时,降低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落实县级评审机构及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统一安排、定期会商、分工协作、联络畅通,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明确好各工作部门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中的工作职责,积极推行事权与财权、推荐权与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三分离”,将创业初审、资格审批、资金拨付、事后监管等工作职责落实好责任主体,确保工作有人抓、不推诿、不缺位,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三是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主体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工信部门具体协助,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传发动。一是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解读“3个15万元”核心政策。二是要积极总结扶持微企发展工作的先进经验,展现创业典型,要做到“电视上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网络上有语言”,达到营造氛围、推动创业的目的。三是要顺应大数据时代趋势,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创立众创空间和电商产业园等。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意识,以此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
(三)强化督促检查。一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起来,构筑廉政防火墙和安全网,坚持对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和问责“四个从严”,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二是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采取报告、通报、约谈、责任追究等不同形式,抓好督查结果的运用。三是市政府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好微企办及工作部门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引导、实地查勘、日常监管、督查检查、跟踪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附件1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初审
(一)微型企业向县级微企办提交申请,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二)凡设立政务中心的地区,县级微企办应在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三)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县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优先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确定的重点行业要及时报市微企办备案)。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消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同时按月将兑现情况反馈县微企办备案和统计上报。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微型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七、附则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和《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2
2016年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指导计划
一、各地要结合县域内各乡(镇、办事处)的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将扶持指导计划分解细化到各乡(镇、办事处),并明确进度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时间节点的跟踪与督促。按照省人民政府十件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度要求,全市指导计划完成进度明确为:9月30日前完成20%,10月30日前完成50%,11月30日前完成80%,12月15日前完成100%。
三、各地要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并按照扶持进度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保障微型企业财政资金补助按时足额到位。
2016年铜仁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指导计划表
地区 |
指导计划(户) |
碧江区 |
170 |
万山区 |
160 |
松桃县 |
210 |
玉屏县 |
100 |
江口县 |
100 |
石阡县 |
100 |
印江县 |
160 |
思南县 |
200 |
德江县 |
200 |
沿河县 |
150 |
大龙经济开发区 |
30 |
铜仁高新区 |
20 |
合 计 |
1600 |
来源: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