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给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给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
浙人退〔1994〕13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提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提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归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对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以适当提高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现作如下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建国后,在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外,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所需经费,按退休费渠道列支。
二、建国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和有关补贴外,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贴费30元。所需经费,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企业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上述单位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在本文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加发退休补贴费;本文下达后退休的,从退休次月起加发。加发部分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对享受加发退休补贴费待遇的归侨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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