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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9:广安爱众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0
\r\n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 2015-057\r\n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r\n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r\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r\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r\n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r\n “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r\n 当年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未实施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的目标。”\r\n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r\n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r\n 1、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因出现本章程规定应当实施现金分红的情形而未实施时,公司应在未来年度提高现金分红比例,以保障连续三个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的目标。\r\n 2、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r\n 3、在制订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r\n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r\n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r\n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r\n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r\n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所处的的具体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n 二、原《章程》第一百七十条:“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r\n (一)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n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r\n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r\n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r\n (一)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具体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r\n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r\n (三)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n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r\n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r\n 三、在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r\n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r\n 特此公告。\r\n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n 2015年9月10日\r\n\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