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公积金贷款
目前来说,对有购房需求的黔西南市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最合算的了,可能有的市民听过住房公积金,但是不是很清楚它的详细内容。针对市民关注的最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公积金提取,黔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相关部门解决。
黔西南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于2007年2月正式成立。管理中心于2007年5月14日开始筹建,8月14日正式开办业务;2008年3月,经州编委办批准,在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至2012年3月随着兴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移交。至此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实现了“四统一”管理。
黔西南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借款人自住住房;
(三)申请时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可在一次性补缴12个月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的付款凭证(在黔西南州辖区范围内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大修自住房为40%;
(八)有委托人和受委托商业银行认可的房产进行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作为保证人;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十)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黔西南公积金贷款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
(四)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调离本州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上一至四项属于一般提取,五至八项属于销户提取。
一般提取(提取金额可到仟位)
(一)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职工在未还清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的情况下,每年可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内,归还当年应还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的,贷款年限需满三年以上,每年可按应还款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从审批次月起按月归还当年贷款额; 如一次结清上述贷款本息,凭银行当年结清凭证,可全额支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以上提取的公积金余额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一次性划入职工在受托银行所开设贷款账户。
(三)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年租金减去职工家庭工资年收入总额的30%后的差额。(四)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中该职工(含配偶)应承担部分。职工符合一般提取条件的,应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其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方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应同时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销户提取
符合销户提取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提取时,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作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处理。
提取申请时限及相关资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与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证,须出证原件。 时间与合同所签订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建经济适用住房批文、«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收款收据。时间与合同所签订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 发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的还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农村建房需提交县级以上政府审批文件、《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时间在批准时间一年以内为有效时限。
(四)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大修合同»、30%以上大修付款收据。(注: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除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为大修合同所签订的时间一年以内。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市)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医疗付费专用票据、县(市)以上医保部门确认的大病重病和报销依据,患者与本人的关系证明等,时间仅限当年提取。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比例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协议、被租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明、支付租金收据、房屋租赁税发票;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一年内有效。
(七)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购、建房资料、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和个人信用报告、贷款余额清单、时间以银行还款明细载明时间为准。
(八)离、退休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宣布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多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有多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一人办理,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具授权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提取时应出示的共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二)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外,还须出示结婚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三)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亲笔书面委托书,同时应出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2份;
(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
(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在银行预留印鉴章,«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2份。
公积金支付方式
职工提取公积金,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一)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建房贷款的,经管理部审批核定所提取的公积金,通过开具«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授托银行方可将资金转账划入银行还款账户。
(二)职工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部审批核定所提取的公积金,通过开具«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授托银行方可将将资金转账划入提取申请人(公积金所有人)本人账户内:
1、离休、退休的;
2、户口迁出本州或出境定居的;
3、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
4、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即:提取额=年住房租金总额-年家庭收入×30%);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6、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委托银行应转入职工本人账户。
7、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工作调离本州的。
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
1、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2份。
2、职工将领取的«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后,经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在银行预留印鉴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经办人持核实后的相关资料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部办理。
4、职工调动的,应由原单位经办人在职工停薪当月向管理部报送«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职工调入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与原单位开户银行为同行的,管理部经办人做作内部转移,职工调入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与原单位开户银行为不同行的,管理部经办人做销户转移。
5、管理部经办人对单位退休、辞职、解聘等销户情况的,需核对当前该职工单位是否正常按时缴交,如有销户时单位有欠缴的需告知职工本人,待单位补缴后再作销户提取。
(二)申请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1、公积金提取实行两级审批制。管理部经办人员受理后即对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提取条件进行审核,由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审批。
2、管理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提取条件、提取性质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提取额度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鉴章和经办人员私章。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