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积金贷款
很多人都认为既然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政策那么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购房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首付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房屋所属地执行,南昌市城区范围内(除湾里区外)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45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进贤县和安义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35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具体贷款额度与您所购的房屋种类、房屋所处行政区域、房屋总价、收入状况与年龄等有关。多种条件并存时取低值来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南昌公积金贷款提取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与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委托提取协议。从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有效日起,管理中心分三年按协议约定的年度对应月为各委托人代办三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协议约定的职工联名卡账户内。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二、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且不需贷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可在三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以还款起始月为年度提取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每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年度对应月当月。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可在结清贷款当月至年度对应月期间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度对应月至结清时累计还款本息和。提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五、职工偿还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委托提取业务经办行)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或按年)。
签订还贷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从协议签订次月起,职工每正常还款一个月(自然月),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在下一个月25日前,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和结算手续,提取额度以上月实际还款本息和为限,提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提取资金转帐至协议中指定的职工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
签订还贷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以职工还款起始月为委托代办提取年度对应月,从还款起始月起,职工正常连续还款满12个月为一个还款年度,每满一个还款年度,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在年度对应月25日前,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和结算手续,提取额度以上一还款年度实际还款本息和为限,提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提取资金转帐至协议中指定的职工收款账户内。
尚未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办理柜台提取时可补签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未补签的仅在年度对应月按年提取,提取时留存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存储本息,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1、离、退休的;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5、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和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提取额度分别为:
1、职工与配偶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取额度按照《南昌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若干规定》执行;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后账户应留存十元以内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