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公积金贷款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兴安盟行政公署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社会公众资金管理部门,承担着全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职能。管理中心内设资金营运科、信贷科、财审科、稽查科、办公室、信息科,下设扎赉特旗管理部、科右前旗管理部、科右中旗管理部、突泉县管理部、阿尔山市管理部
兴安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
兴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gjj.xam.gov.cn/News_View.asp?NewsID=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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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注: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兴安公积金缴存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6%,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6%。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缴存额度: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