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公积金贷款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其本质是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资,以及钦州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是钦州市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中比较关注的问题,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常见问题是钦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钦州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12月,是钦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下设四个科室(办公室、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和五个管理部(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决策下,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⑵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⑶编制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编报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⑷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⑸审批钦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⑹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⑺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⑻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⑼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个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及提取信息查询;
⑽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监督信息系统,向上级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并定期将信息向社会公布;
⑾拟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⑿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办理呆账核销;
⒀依据有关规定,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⒁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钦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7、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贷款材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3、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一份)
4、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指身份证、军官证等。
5、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6、婚姻状况证明;(声明为原件一份;其他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7、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个人住房记录;(原件一份)
9、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10、借款人配偶在本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回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相关缴存及有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一份)
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2、银行收取资料并初步审批
3、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批
4、银行工作人员生成合同,办理抵押,移交抵押资料
5、公积金管理中心规模审批及财务审核
6、银行放款并返回放款数据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罚息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仍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贷款偿还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钦州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3、离、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建规委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复印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及《集资建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年以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二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4、属二次购建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六)大修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维修资金预算(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对帐单必须打印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
4、申请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说明: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八)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租赁税据(一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三、提取流程
1、受理职工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审核职工提取条件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职工可提取使用的金额(二个工作日)
2、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可提取金额进行相互复核(一个工作日)
3、报领导审批(二个工作日)
4、提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回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