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深圳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成立于2010年2月的正处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2.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3.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二)限制贷款条件
1.个人账户缴存未满1年
2.账户连续欠缴超过3个月
3.账户连续欠缴超过3个月
4.购买住房200㎡等大户型
深圳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