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积金贷款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贷款包括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安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中心现有综合科、资金管理科、计划信贷科、稽核执法科及信息技术科五个内设科室,下设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及黎阳航空发动机公司管理部九个办事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地址:安顺市顺安世纪新城B栋(烟草公司大楼后)
联系电话
(一)业务咨询电话:33283327
监督、举报电话:33329376
信访电话:33283365
传真:33283397
(二)科室及下属机构电话:
综合科:33283365、33283397
计划信贷科:33225723
资金管理科:33236946
稽核执法科: 33329376
信息技术科: 33225373
西秀区管理部:33283327
平坝县管理部:34220166
普定县管理部:38227166
关岭自治县管理部:37225366
镇宁自治县管理部:36227966
紫云自治县管理部:35230366
黎阳公司管理部:38158611
开发区管理部:33283327
中心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安顺公积金查询
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可通过登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真实姓名注册查询。公积金账户请向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索要或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柜台查询。注册登录页面为:http://www.gjj.anshun.gov.cn/spzcIndex.doo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期款。
(七)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安顺市的实际情况,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
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购买自住第一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所贷金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并且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
2、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估价值两者之低值的6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3、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银行按揭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费用与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评勘价值两者之低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5、双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单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男 65岁,女60岁)。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符合执行上浮利率条件的按上浮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