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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公积金贷款

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目前来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利率最低最合算的了,公积金贷款优势之很多,是很多平凉市民选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原因,为的就是买房时能方便些。

平凉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7年1月30日在平凉市市西大街141号注册成立,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经营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的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记载中心管理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中心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提取使用的审批以及保值和归还。

五、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管理和核算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售房款、住房维修基金、住房补贴)。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平凉公积金贷款查询

网上查询

平凉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plgjj.com/webquery_login.asp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 0933-6466898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可以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地址:平凉市城市新区绿地公园西侧市广电大厦裙楼1楼

电话:0933-8225817

平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大全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石家巷与朝阳街交汇处

电话:0933-8239566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浪县管理部

电话:0933—6820921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台县管理部

地址:溪河大道东大街社区

电话:0933—3625148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泾川县管理部

地址:平凉市农林路

电话:0933—3326923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宁县办事处

地址:北二环东路

电话:0933—2521749或0933—5921166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信县管理部

电话:0933—6122333

短信查询

服务内容: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收费标准:

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

平凉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末笔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平凉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七)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平凉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平凉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平凉市的。

需要提交的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符合1—7条提取条件的,都应由申请人亲自到管理部(办事处)办理,确因有病或其它原因无法自己办理而他人代办的,由本人书面委托,单位证明,原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方可办理。还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的70%.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办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的70%。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的70%。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四)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及完税发票。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的70%。

支付方式:提倡转账支付。

(五)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件。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70%,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

支付方式:可支付本人。

(六)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70%,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支付方式:可支付本人。

(七)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归还末笔贷款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积金贷款末笔本息之和。

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八)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及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九)职工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平凉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动文件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公安部门签发的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一)非平凉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平凉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 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1至9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平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十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利随本清,并注销账户。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带上有效资料到管理部(办事处)提出提取申请;

(二)管理部(办事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的发给《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属实,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并签名,在支取凭证上加盖单位预留的财务印鉴;

(四)管理部(办事处)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支取凭证上加盖的预留财务印鉴进行复核。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部(办事处),原件返还申请人;

(五)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准予提取的进入审批程序审批,按终审金额填写支取凭证、审核加盖业务章,同时开具付款支票;

(六)申请人持现金或转账支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

提取申请人对各管理部(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办理场所:各管理部(办事处)。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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