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性、互相性和社会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专门为职工购建住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企业(含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辽阳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内设办公室、科技信息科、财务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资金管理科、保全监察科、辽化办事处、辽阳县办事处和灯塔办事处等9个科(处)室。现有在职职工48名,其中,高级会计师5人,高级经济师1人,会计师15人,经济师19人,工程师1人。主要职责为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辽阳公积金查询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2、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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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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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内设办公室、科技信息科、财务管理科、信贷管理科、资金管理科、保全监察科、辽化办事处、辽阳县办事处和灯塔办事处等9个科(处)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工作。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38号
电话:0419-2156856 2120217 2141811
传真:0419-2156856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联系电话】
白塔办事处:0419-2120217、2140173、2150108、2153718
辽化办事处:0419-5166411、5168411
灯塔办事处:0419-8280535
辽阳县办事处:0419-7176736、7176726
弓长岭办事处:0419-5119368、5119268
辽阳公积金提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以后(逐年顺延一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集体土地房屋);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是指:
⑴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恶性肿瘤;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慢性重型肝炎;⑸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⑹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⑺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⑻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⑼主动脉手术;⑽其它特殊性疾病。
2、其它不可预见的重特大灾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职工为子女购买房屋的;
(九)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结清日与提取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十)用于部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细则另定)。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一)、(八)、(九)者,可提取规定时限内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款总额或购房贷款总额。符合第四条(二)、(三)、(四)、(五)者,可提取本人本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第四条(六)者,按实际超出规定比例金额每年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符合第四条(七)者,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0%且提取总额不得高于自负部分总额。
第六条 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本户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手续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屋属地产权产籍部门签章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档案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提供书面说明报告,经核实后,做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的决定,准予提取者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因工作需要调出本市的,须提供商调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须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法人签字、盖章)、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契证、租房合同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确诊病历报告,住院诊断报告,医疗费收据原件,单位出具提取职工情况证明,职工本人需签字,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出院收据三个月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为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
(一)《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房屋属地产权产籍部门签章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档案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子女与父母户籍在同一户口簿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与父母户籍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到市公证部门公证父(母)子(女)关系,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用于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用住房公积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用现金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出具的贷款结清清单;
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需结清贷款后办理
1、注销他项权利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计划原件一份;
4、须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一份;
5、抵押保险单;
6、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相关提取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予以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遇相关政策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